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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被告
酷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翔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新得里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73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8,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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