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1號被 告 酷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翔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新得里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73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338,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