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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告
莊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寶真(原名:吳蓮花)、陳韻如即奇妙商行、陳吳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先位聲明:㈠被告吳蓮花即吳寶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㈡被告陳韻如即奇妙商行應給付原告81萬元本息。備位聲明:㈠被告吳蓮花即吳寶真、陳吳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本息。㈡被告陳韻如即奇妙商行、被告陳吳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81萬元本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109 年9 月2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吳蓮花即吳寶真應給付原告189 萬元本息。㈡被告陳韻如即奇妙商行應給付原告81萬元本息。原告為訴之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萬1989元,尚應補繳1 萬57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另原告應陳報變更訴之聲明後,對被告陳吳麗華是否還要繼續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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