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8號
- 上訴人
- 蔡秉坤(原名:蔡書風)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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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9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