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9號原 告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玉齡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五第20、21行關於「305 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03 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 萬元,扣減原告所主張於被告成立前之5 萬元請求(此部分為無理由)外,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應為303 萬元。因此,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