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葉紫綺
- 被告
- 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葉龍
- 被告
- 陳劍欽
- ○ 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參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伍拾參萬貳仟零陸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葉龍公司)因資金週轉之需,於107年10月8日邀約被告吳葉龍、陳劍欽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銀行授信契約,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 1,000 萬元範圍內,被告並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均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葉龍公司借款到期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合計9,532,06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吳葉龍、陳劍欽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 週轉性支出專用)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利率資料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答辯,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應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即請求│借(墊)款日│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 │ │ │金額(新臺幣) │及到期日 │ │ │ │ ├──┼───────┼─────┼───────┼────┼──────────────┤ │ 1 │1,832,064元 │108.9.20~ │自109 年2 月6 │2.92% │自109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原墊款金額: │109.1.17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 │ │2,300,000元) │ │ │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 │ │上者,依左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 │ │ │ │ │金。 │ ├──┼───────┼─────┼───────┼────┼──────────────┤ │ 2 │4,000,000元 │108.9.25~ │自109 年2 月6 │2.92% │自109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原墊款金額: │109.1.23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 │ │4,000,000元) │ │ │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 │ │上者,依左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 │ │ │ │ │金。 │ ├──┼───────┼─────┼───────┼────┼──────────────┤ │ 3 │3,700,000元 │108.10.5~ │自109 年3 月7 │2.92% │自109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原墊款金額: │109.1.31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 │ │3,700,000元) │ │ │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 │ │上者,依左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 │ │ │ │ │金。 │ ├──┼───────┼─────┼───────┼────┼──────────────┤ │合計│9,532,064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