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葉紫綺
- 被告
- 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葉龍
- 被告
- 陳劍欽
- ○ 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3 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9 年3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利息計算期間「自109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