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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告
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葉龍
被告
陳劍欽
○           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3 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9 年3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利息計算期間「自109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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