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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上訴人
即被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上訴人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富勝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

㈡上訴人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福勵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4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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