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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蔡弘達

  • 原告
    凌志亨
  • 被告
    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凌志亨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弘達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民國 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終 結,原定於109年7月1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於109年7月14 日提出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為其有利之證據,具狀聲請再開辯論,堪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就原告主張之金額逐項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依對造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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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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