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凌志亨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告
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7月1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於109年7月14日提出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為其有利之證據,具狀聲請再開辯論,堪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就原告主張之金額逐項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依對造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