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葉紫綺
- 被告
- 南誌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劍欽
- 被告
- 呂瑞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合計欄位「10,000,000元(原借款金額),10,000,000元(現欠本金餘額)」之記載,應更正為「11,000,000元(原借款金額),11,000,000(現欠本金餘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靜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