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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呂俊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
遠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明龍
被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隆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葉永芳律師

      史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於110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0年10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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