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遠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吳建勛律師 鍾韻聿律師 呂明龍 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隆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葉永芳律師 史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於110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於110年10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