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遠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傑騰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韻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明龍
- 被告
-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至隆
- 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葉永芳律師
史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於110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0年10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