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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大西洋成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訴人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710,142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3 樓

、4 樓之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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