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大西洋成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上訴人
-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710,142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3 樓
、4 樓之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