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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峰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校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2 萬8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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