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碩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世棠
陳柏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11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