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 告
- 江培銘
- 訴訟代理人
- 方春意律師
- 被 告
-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翎
- 被 告
-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被 告
-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翎
- 被 告
-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被 告
-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被 告
-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陳沛翎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就民事準備㈣暨聲請狀何時送達被告而為說明;被告張名諒應就和解乙事,提出具體可行之和解方案,先行與原告交換意見,如已有初步共識方案,亦請先以書狀陳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