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江培銘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被 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被 告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陳沛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就民事準備㈣暨聲請狀何時送達被告而為說明;被告張名諒應就和解乙事,提出具體可行之和解方案,先行與原告交換意見,如已有初步共識方案,亦請先以書狀陳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