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訴人即 被 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訴人即 被 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陳沛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9 日所為判決,於109 年12月3 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762 萬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8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