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沛翎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江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9 日所為判決,於109 年12月3 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762 萬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8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