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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江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9 日所為判決,於109 年12月3 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762 萬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8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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