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王錦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04,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