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曾士劼 李茂增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影 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