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原告
-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訴訟代理人
- 曾士劼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增律師
- 參加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男律師
- 被告
- 王祈蓀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品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