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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曾士劼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參加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告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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