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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吳昕紘

  • 原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祈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曾士劼 李茂增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影 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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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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