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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 原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祈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920,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276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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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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