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