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99 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3 萬7,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