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0月8 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