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元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承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儒律師
- 被告
- 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永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