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 當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黃元倫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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