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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 當事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黃元倫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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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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