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鄭珮玟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劍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順盈 被 告 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葉龍 人 被 告 陳劍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葉龍公司)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邀同被告吳葉龍、陳劍欽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⑴、(甲案)進口融資貸款額度美金322,000 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循環動用期限1 年,分別自107 年10月4 日起至108年10月4日止及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2日止。⑵、(乙案)週轉金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限4年,一次撥 貸不得循環動用,期間自107年10月4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甲案部分借款利率分別為5.05%及4.6%:乙案部分借款 利率則為2.92%。如不按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給付逾期在6個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帳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日之借款利率加1﹪固定計 算,違約金亦隨之調整。詎被告葉龍公司甲案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僅繳息至108年12月4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僅繳息至108年11月22日;乙案二帳號均僅繳息至108年12月4日止,即未依約繳款,經另於108年2月6日抵銷被告葉龍公司存款後,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美金258,659.79元(以原告108年12月25日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 30.14計算折合新臺幣7,796,006元)及2,193,555元,共計 本金9,989,56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未清 償,被告吳葉龍、陳劍欽既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進口融資轉用)、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全部查詢表、視同全部到期催告函、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美金遠期信用狀利率資料、108 年12月25日歷史匯率收盤價、109 年2 月4 日轉催收/ 呆帳查詢單、109 年2 月6 日抵銷後之催收/ 呆帳查詢單、109 年2 月6 日抵銷後之催收帳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7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 │附表: │ ├───────┬──────┬─────────────┬─────────────┤ │編號 │ 債權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 │ │ │(民國) │ │(民國) │ │ ├───────┼──────┼──────┼──────┼──────┼──────┤ │1.甲案帳號: │921,741元 │自109年2月4 │6.05% │自109年2月4 │0.605% │ │000000000000 │ │日起至109年 │ │日起至109年 │ │ │ │ │6月3日止 │ │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 │6.05% │自109年6月4 │1.21%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2.甲案帳號: │2,765,024元 │自109年2月4 │6.05% │自109年2月4 │0.605% │ │000000000000 │ │日起至109年 │ │日起至109年 │ │ │ │ │6月3日止 │ │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 │6.05% │自109年6月4 │1.21%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3.甲案帳號: │1,027,459元 │自109年2月4 │5.6% │自109年2月4 │0.56% │ │000000000000 │ │日起至109年 │ │日起至109年 │ │ │ │ │6月3日止 │ │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 │5.6% │自109年6月4 │1.12%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4.甲案帳號: │3,081,782元 │自109年2月4 │5.6% │自109年2月4 │0.56% │ │000000000000 │ │日起至109年 │ │日起至109年 │ │ │ │ │6月3日止 │ │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 │5.6% │自109年6月4 │1.12%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5.乙案帳號: │548,381元 │自109年2月4 │3.92% │自109年2月4 │0.392% │ │000000000000 │ │日起至109年 │ │日起至109年 │ │ │ │ │6月3日止 │ │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 │3.92% │自109年6月4 │0.784%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6.乙案帳號: │1,645,174元 │自109年2月4 │3.92% │自109年2月4 │0.392% │ │000000000000 │ │日起至109年 │ │日起至109年 │ │ │ │ │6月3日止 │ │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 │3.92% │自109年6月4 │0.784%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合計 │9,989,561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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