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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順盈
被告
龍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呂瑞得
被告
陳劍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參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龍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際公司)分別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及108 年11月21日邀同被告呂瑞得、陳劍欽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各為美金45萬元及新臺幣5,000,000 元,並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前者約定循環動用期限為107 年10月4 日至108 年10月4 日止,借款利率按美金牌告外幣遠期信用狀利率減個別加碼年利2.52%固定計算,減碼後借款利率為4.63%(下稱甲案);後者借款期間為108 年11月22日起至109 年11月22日止,依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805 ﹪機動計算,加碼後為2.92%(下稱乙案)。甲乙二案並均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須加付自應繳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倘龍際公司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影響償債能力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逕就本契約隨時減少核給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循環動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之日起,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違約金之計算亦隨之調整。詎龍際公司就甲案僅付息至108 年12月4 日;乙案自撥款後未曾繳息,經原告於108 年12月25日發函催繳仍未獲置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且於109 年2 月4 日轉列催收款項,原告自得請求龍際公司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新臺幣11,737,881元(甲案借款本金折合新臺幣各5,870,000 元、乙案借款本金為新臺幣3,995,843 元)、如附表1 、2 所示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又被告呂瑞得、陳劍欽為龍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737,881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放款查詢單、視為全部到期主張信函、利率資料、歷史匯率收盤價、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收款項帳表、催收/ 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8 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龍際公司邀同呂瑞得、陳劍欽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1,737,881元,及如附表1 、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甲案帳號:000000000000,分號7原借款美金37,799.77元,折算新臺幣匯率  │
│30.14元=新臺幣1,139,285元                                          │
├─┬──────┬───────┬───┬────────┬────┤
│順│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利率   │
│序│  (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1 │1,139,285元 │自109年2月4日 │5.630%│自109年2月4日起 │0.5630% │
│  │            │起至6月3日止  │      │至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日 │5.630%│自109年6月4日   │1.126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1,139,285元 │              │      │                │        │
│計│            │              │      │                │        │
└─┴──────┴───────┴───┴────────┴────┘
┌──────────────────────────────────┐
│甲案帳號:000000000000,分號8原借款美金39,261元,折算新臺幣匯率     │
│30.14元=新臺幣1,183,327元                                          │
├─┬──────┬───────┬───┬────────┬────┤
│順│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利率   │
│序│(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2 │1,183,327元 │自109年2月4日 │5.630%│自109年2月4日起 │0.5630% │
│  │            │起至6月3日止  │      │至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日 │5.630%│自109年6月4日   │1.126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1,183,327元 │              │      │                │        │
│計│            │              │      │                │        │
└─┴──────┴───────┴───┴────────┴────┘
┌──────────────────────────────────┐
│甲案帳號:000000000000,分號7原借款美金88,199.44元,折算新臺幣匯率  │
│30.14元=新臺幣2,658,331元                                          │
├─┬──────┬───────┬───┬────────┬────┤
│順│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利率   │
│序│(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3 │2,658,331元 │自109年2月4日 │5.630%│自109年2月4日起 │0.5630% │
│  │            │起至6月3日止  │      │至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日 │5.630%│自109年6月4日   │1.126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2,658,331元 │              │      │                │        │
│計│            │              │      │                │        │
└─┴──────┴───────┴───┴────────┴────┘
┌──────────────────────────────────┐
│甲案帳號:000000000000,分號8原借款美金91,609元,折算新臺幣匯率     │
│30.14元=新臺幣2,761,095元                                          │
├─┬──────┬───────┬───┬────────┬────┤
│順│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利率   │
│序│(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4 │2,761,095元 │自109年2月4日 │5.630%│自109年2月4日起 │0.5630% │
│  │            │起至6月3日止  │      │至6月3日止      │        │
│  │            ├───────┼───┼────────┼────┤
│  │            │自109年6月4日 │5.630%│自109年6月4日   │1.126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2,761,095元 │              │      │                │        │
│計│            │              │      │                │        │
└─┴──────┴───────┴───┴────────┴────┘
 附表2
┌──────────────────────────────────┐
│乙案帳號:000000000000                                              │
├─┬──────┬───────┬───┬────────┬────┤
│順│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利率   │
│序│(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1 │998,961元   │自109年2月4日 │3.920%│自109年2月4日   │0.3920% │
│  │            │起至5月21日止 │      │起至5月21日止   │        │
│  │            ├───────┼───┼────────┼────┤
│  │            │自109年5月22日│3.920%│自109年5月22日  │0.784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998,961元   │              │      │                │        │
│計│            │              │      │                │        │
└─┴──────┴───────┴───┴────────┴────┘
┌──────────────────────────────────┐
│乙案帳號:00000000000                                               │
├─┬──────┬───────┬───┬────────┬────┤
│順│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利率   │
│序│(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1 │2,996,882元 │自109年2月4日 │3.920%│自109年2月4日   │0.3920% │
│  │            │起至5月21日止 │      │起至5月21日止   │        │
│  │            ├───────┼───┼────────┼────┤
│  │            │自109年5月22日│3.920%│自109年5月22日  │0.784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2,996,882元 │              │      │                │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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