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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王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Earntex Pr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被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駒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王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複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521,198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89,095,178 元,應補繳裁判費11,708,862元,原告於補繳後仍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重抗字第15號裁定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並自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03,219,515 元,嗣經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323,25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230,060元,尚應補繳93,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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