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郭又菘
- 被告
- 伍航通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聰文
- 被告
- 人
- 被告
- 邱姵瑜
- 被告
- 劉英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伍航通訊有限公司(下稱伍航通訊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11日邀同被告劉聰文、邱姵瑜、劉英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1筆委任保證約定書及3筆週轉金貸款,借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並簽立同額放款借據。其中如附表所示甲案為委任保證,原告憑第3人之通知逕為履行保證責任並代為墊付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立即向原告清償墊付之金額,如有遲延,應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墊付之金額按墊付日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現為年息6.616%)固定計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現為年息7.616%)固定計息,且自墊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週轉金貸款:㈠如附表所示乙案部分,借款循環動用期間自107年4月12日起至108年4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年息2.6%計算,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即年息3.6%)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如附表所示丙案部分,借款循環動用期間自107年4月27日起至109年4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年息2.4%計算。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即年息3.4%)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㈢如附表所示丁案部分,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27日起至112年4月27日止,借款利率前2年按年息2.4%,第3年起按年息2.415%計算,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自107年5月27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即年息3.4%、3.415%)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伍航通訊公司自108年9月20日起未依約償還委任保證款本息、自108年8月27日起陸續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劉聰文、邱姵瑜、劉英郎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墊款資料查詢單、電腦查詢單、臺灣銀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案件備查表、委任保證約定書、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催繳通知函暨雙掛號回執、被告伍航通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 帳 號 │ 本金金額 │ 利 息 │ 利率 │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起算日/訖日 │ 年息 │ │ ├──┼───────┼──────┼────────┼───┼─────────────────┤ │甲案│000000000000-0│1,350,000元 │自108年9月20日起│6.616%│自108年9月20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7.616%│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9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000000000000-0│3,150,000元 │自108年9月20日起│6.616%│自108年9月20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7.616%│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9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乙案│000000000000 │750,000元 │自108年8月12日起│2.600%│自108年9月13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6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13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000000000000 │2,250,000元 │自108年8月12日起│2.600%│自108年9月13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6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13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丙案│000000000000 │6,000,000元 │自108年7月27日起│2.400%│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4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2月28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丁案│000000000000 │2,999,995元 │自108年7月27日起│2.400%│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4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 │ │ │ │至109年4月26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2月28日起至 │ │ │ │ │ │ │109年4月26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自109年4月27日起│3.415%│自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 │ │ │ │至清償日止 │ │利率20%計算。 │ ├──┴───────┼──────┼────────┼───┼─────────────────┤ │合 計│16,499,995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