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原告
- 黃麗淑
- 訴訟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三兒律師
- 被告
-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作律師
黃金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