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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告
黃麗淑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被告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黃金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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