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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地氣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櫻
代理人
張嘉玲

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 108年8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108年 7月29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經在108年8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外網,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0001│日和鋼鐵企│00-00-0000│股票 │20 │2000 │原名││ │業股份有限│21至40 │ │ │ │:日 ││ │公司 │ │ │ │ │和鐵││ │ │ │ │ │ │工廠││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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