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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軒通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竑
訴訟代理人
諸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2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台幣)│ │ │├─┼──┼──┼──┼───┼───┼──┼────┤│1 │軒通│空白│台灣│031056│25,000│107 │8338995 ││ │鞋業│ │銀行│448 │元 │年9 │ ││ │有限│ │前鎮│ │ │月30│ ││ │公司│ │分行│ │ │日 │ ││ │林竑│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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