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建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楊秋玉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後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南敦│建營│合作│032070│701,59│108 │KM603433│ │ │1 │工程│工業│金庫│508291│1元 │年10│5 │ │ │ │有限│有限│商業│4 │ │月31│ │ │ │ │公司│公司│銀行│ │ │日 │ │ │ │ │周 │ │鳳山│ │ │ │ │ │ │ │彩雲│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