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建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秋玉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後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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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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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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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敦│建營│合作│032070│701,59│108 │KM603433│ │
│1 │工程│工業│金庫│508291│1元 │年10│5 │ │
│ │有限│有限│商業│4 │ │月31│ │ │
│ │公司│公司│銀行│ │ │日 │ │ │
│ │周 │ │鳳山│ │ │ │ │ │
│ │彩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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