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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VULSUB HOLDING A, LLC
法定代理人
JOHN A. SPERINO
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1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年12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2月23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96號│├──┬─────┬─────┬───┬──┬───┬──┤│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0001│臺灣艾默生│95-NY-0000│股票 │1 │1 │ ││ │自動化流體│002 │ │ │ │ ││ │控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0002│臺灣艾默生│95-NY-0000│股票 │1 │1 │ ││ │自動化流體│003 │ │ │ │ ││ │控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0003│臺灣艾默生│95-NY-0000│股票 │1 │1 │ ││ │自動化流體│004 │ │ │ │ ││ │控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0004│臺灣艾默生│95-NY-0000│股票 │1 │1 │ ││ │自動化流體│005 │ │ │ │ ││ │控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0005│臺灣艾默生│95-NY-0000│股票 │1 │1 │ ││ │自動化流體│006 │ │ │ │ ││ │控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0006│臺灣艾默生│95-NY-0000│股票 │1 │1 │ ││ │自動化流體│007 │ │ │ │ ││ │控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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