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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請人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
    9 年2 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1 月15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2 月3 日聲請網路公告,並
    經司法院於109 年2 月5 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迄今無
    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9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3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保證責│國立岡│高雄市│015036│140,000元 │108年11月15日 │OCA00047│    │
│    │任高雄│山高級│第三信│000001│          │              │11      │    │
│    │市第三│中學  │用合作│52    │          │              │        │    │
│    │信用合│      │社天祥│      │          │              │        │    │
│    │作社林│      │分社  │      │          │              │        │    │
│    │孟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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