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祥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9年4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台幣)│ │ │├─┼──┼──┼──┼───┼───┼──┼────┤│1 │薄多│祥鼎│台灣│850010│120,17│109 │AI125510││ │義餐│食品│中小│51151 │7元 │年2 │9 ││ │飲有│有限│企業│ │ │月20│ ││ │限公│公司│銀行│ │ │日 │ ││ │司 │ │高雄│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