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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代理人
邱倩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9 年1 月22
    日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而於109 年4 月9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
    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9 年4 月9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至109 年8 月9 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
    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15 號│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股份有限│○○○○股份│國泰世華商│00000000│16,080元  │109 年2 │000000000 │
│    │公司○○○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0000    │          │月20日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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