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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請人
建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滄澤
代理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文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9 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3 月2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
    司法院於109 年3 月30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
    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
    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
    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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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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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御辰科技股│建合興│合作金庫商│705112371 │117,920元 │109年2月29日│HC9723193 │    │
│    │份有限公司│企業有│業銀行北高│          │          │            │          │    │
│    │江金龍    │限公司│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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