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
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榮
訴訟代理人
翁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嗣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 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09 年5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9 年9 月5 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1 │景航企業│慈峰玻璃│台灣銀行│116031045781│143,427元 │109年2月29日│AN1509427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大昌分行│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