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陳嘉賢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聖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6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聖喻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 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年6月4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4個月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6號│ ├──┬───┬───┬───┬───┬────┤ │ │ │金額 (│ │ │ │ │編號│發票人│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 │ │ │) │ │ │ │ ├──┼───┼───┼───┼───┼────┤ │001 │金祥開│40,000│85年10│ │ │ │ │發建設│,000元│月28日│ │ │ │ │有限公│ │ │ │ │ │ │司邱雨│ │ │ │ │ │ │鉎 林 │ │ │ │ │ │ │肇娣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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