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5號聲 請 人 黃將庭 代 理 人 黃彩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9 年6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11月1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網站公告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呂美玲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85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1 │興勤電子工業股│00000000000-0 │股票│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