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號

聲請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訴訟代理人
詹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嗣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6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9 年2 月1 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林清海│高睦企業│第一商業│70930010274 │137,621 元│108 年10月31日│LB4078975 ││ │ │有限公司│銀行十全│ │ │ │ ││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