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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康嘉麗生化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
    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4 個月。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10
    8 年7 月19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2
    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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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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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康嘉│陽信│0000-0│18,000│108 │AG000000│  │
│1 │○  │麗生│商業│0000  │元    │年6 │0       │  │
│  │    │化醫│銀行│      │      │月30│        │  │
│  │    │學股│大順│      │      │日  │        │  │
│  │    │份有│分行│      │      │    │        │  │
│  │    │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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