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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昭坤
訴訟代理人
郭秀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9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1月23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00│0000│0000│00商│08-000│143,00│108 │0000000 │ ││1 │銀行│化學│業銀│-00-0 │0元 │年7 │7 │ ││ │博愛│工業│行博│0 │ │月24│ │ ││ │分行│開發│愛分│ │ │日 │ │ ││ │000 │股份│行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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