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2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6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帳號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76300016805│兆泓醫藥生技│108 年10月31日│2,100元 │UH8963365 ││吳浩群 │五甲分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76300016805│兆泓醫藥生技│108 年10月31日│1,445元 │UH8963360 ││吳浩群 │五甲分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