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2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6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帳號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76300016805│兆泓醫藥生技│108 年10月31日│2,100元 │UH8963365 ││吳浩群 │五甲分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浩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76300016805│兆泓醫藥生技│108 年10月31日│1,445元 │UH8963360 ││吳浩群 │五甲分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