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承鋒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代 理 人 陳鐿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年司催字第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4日將之刊登於本院外網,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有本院公告為憑,復經調取108 年度司催字第350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東盛│空白│合作│573570│363,45│108 │QJ075619│ │ │1 │貿易│ │金庫│503089│8元 │年10│0 │ │ │ │有限│ │商業│6 │ │月2 │ │ │ │ │公司│ │銀行│ │ │日 │ │ │ │ │李 │ │鳳松│ │ │ │ │ │ │ │綉雅│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