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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請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相對人
陳嘉懋
相對人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陳子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嘉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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