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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聲請人
陳滿仁
相對人
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0 年2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記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0 年2 月20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27,27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2 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竟然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到目前尚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2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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