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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請人
黃柔蓁
相對人
竑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68,000元,雙方達成和解,本案其餘部分勞方同意拋棄。上開金額分:1、109年12月26日前給付16,000元,並逕匯入勞方薪轉帳戶。2、餘款52,000元於110年2月5日前給付,並逕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之調解內容,其中52,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68,000元,雙方達成和解,本案其餘部分勞方同意拋棄。上開金額分:1、109年12月26日前給付16,000元,並逕匯入勞方薪轉帳戶。2、餘款52,000元於110年2月5日前給付,並逕匯入勞方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僅於109年12月26日給付16,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餘款52,0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就餘款52,000元部分並未履行給付,此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52,0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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