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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黃俊凱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亨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原   告 黃俊凱 訴訟代理人 鄭淑清 凌進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諺 被   告 亨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達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又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82元,嗣以準備書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144,643元及其利息,並應共同提繳59,807元至原告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本院認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應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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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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