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2號
- 原 告
- 蕭勝峰
- 訴訟代理人
- 梁雅雯
- 被 告
- 黃安麒即禾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及自110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2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被告於109 年4 月無預警歇業,被告尚積欠原告109 年3 月份薪資22,000元,因此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開主張,經本院調閱兩造間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卷宗、禾康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查核無誤,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可以相信為真實。因此,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000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次日即110 年8 月22日起(勞小卷第41頁)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