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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告
李柏賢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法扶律師
被告
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光志
訴訟代理人
簡清彬
訴訟代理人
修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因此指定110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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