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 原告
- 李柏賢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法扶律師
- 被告
- 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光志
- 訴訟代理人
- 簡清彬
- 訴訟代理人
- 修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因此指定110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因此指定110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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