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葉展伸
- 被告
- 淯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煌
- 被告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6萬8,994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